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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9-14 数据编号: 6551691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辽宁省锦西石化公司成品汽油装火车VOCs设施尾气达标升级改造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锦西石化公司成品汽油装火车VOCs设施尾气达标升级改造EPC总承包已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项目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库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锦西石化厂内。

2.2规模及标准等基本情况:

2.1.1原有油气回收停用,新增1套油气回收撬装设施,采用吸收+吸附工艺,设计能力1200m3/h,其中500m3/h 为未来铁路装车第四作业区船燃火车装车尾气治理预留,预留船燃装车尾气管线接口。

2.2.2油气回收撬装设施吸收油为储运联合部西油品罐区直馏柴油,罐区新增两台贫油泵,设计流量50t/h,一开一备,泵房利旧改造;吸收油管线规格DN100,采用热水伴热外保温。

2.2.3油气回收撬装内部设置在线分析仪监测出入口气体浓度。油气回收尾气排放检测采用“分析小屋”在线检测,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预留尾气增压去临近装置加热炉措施,可满足更严格的排放要求。

2.2.4配套自控系统依托现有大鹤管控制室改造、配套电气系统依托现有化学药剂配电间改造。其余电信、消防公用工程完善。

备注:分析小屋设施采购不属于本项目内容。。

2.3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前中交,2025年12月30日竣工;投标人在响应工期的同时应编制详细进度计划,详细进度计划包含但不限于设计里程碑、采购里程碑、施工里程碑。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分包招标所需时间对工期的影响,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4标段划分及各标段具体内容:本项目共计一个标段。

2.5招标范围

(一)招标范围:依据该项目批复的基础设计文件,负责项目范围内的详细设计(含竣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管理等;配合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等;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转资资料编制移交、总承包专项总结、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配合竣工验收;负责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总承包工作。

其中:

(1)特种设备(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监督检验,由总包单位实施。

(2)总承包范围不包含勘察、监理、无损检测、初步设计。

(二)性能考核及验收标准:

(1)生产能力不达标:含税合同价款的2%。

(2)排污标准不达标:通过油气回收设备处理的装车尾气满足国家环保排放要求。同时满足中石油内部标准:即甲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燃烧法),非甲烷总烃去除率≥97%。船燃尾气治理实施后增加:硫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mg/m3,含税合同价款的15%。

(3)噪音不达标:含税合同价款的2%。

(4)其他指标: HSE指标不达标,含税合同价款的1%。

HSE 目标: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总目标是:实现“ 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的目标,确保不发生 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对外界有影响的各类污染事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应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设计单位(或其分支机构)。

投标人应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中状态正常,且投标人在承包商资源库中载明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与本项目资质要求一致(投标人在承包商资源库中状态以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查询结果为准)。

3.2资质要求

3.2.1建筑施工企业投标

3.2.1.1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2.1.2具有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3具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项目工业管道(GC1)或(GC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第三类压力容器A1或A2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过渡期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文件的规定。

3.2.2设计单位投标

3.2.2.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甲级或乙级资质;或炼油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或乙级级资质。

(如投标人如为分公司,可提供总公司的资质授权文件)

3.2.2.2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许可项目工业管道 GC1或GC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过渡期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文件的规定。

3.3财务要求

需提供2021、2022、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

成立日期晚于2021年1月1日的以成立年起计算。(如投标人如为分公司,应提供总公司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4业绩要求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石油化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业绩,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额大于2000万元,施工总承包合同额大于2000万元,设计合同额大于100万元。

业绩证明材料:

设计业绩应提供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及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时间以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时间为准。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定;

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业绩应提供合同主要页,或中标通知书;及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时间以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签署时间,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定。

合同签订日期应为2020年1月1日(含)之后。

3.5信誉要求

3.5.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5.3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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